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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日期:2019-07-31     来源:法律咨询一对一    作者:法律咨询一对一    
核心提示:青岛达赢法律服务有限公司,是一家集律师资源与法律监理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律师事务管理公司。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律师资源,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、专业市场人才、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,保障了律师事务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。
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研究

青岛达赢法律服务有限公司,是一家集律师资源与法律监理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律师事务管理公司。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律师资源,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、专业市场人才、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,保障了律师事务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。 以律师过往的执业数据(包括代理案件数量、胜诉率)为基础为客户对接jing准的法律服务团队,并在后续服务过程中进行监理把控,让客户放心、安心。

《公司法》第十章是关于“公司解散与清算”,这部分内容可能往往是容易被投资者所忽视的,而所谓“知止而后有定”(《大学》)。作为投资者不能仅仅关注带来收益的部分,当公司经营过程中,股东之间因意见不合等各种原因产生纠纷,或者公司被部分股东把持,侵害另外部分股东利益的时候,作为利益受损方,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,因此作为投资者在zui初就应该对投资者的“退出机制”做到心中有数,这样才能做到“知已知彼,百战不殆。”(《孙子兵法》)

有些朋友可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没有概念,甚至觉得两个意思差不多,实际上公司解散是启动公司清算的事由,并且公司未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,是不能直接清算的。

《公司法》di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di一百八十条 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

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两点:di一,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在时间顺序上,前者早于后者;di二,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,前者是因,后者是果。同时,该规定还隐含了一层意思,即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清算,因为当出现《公司法》di一百八十三条第(三)项情况时,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下,由于之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继承,所以不需要进行清算。

另外,作为投资者需要特别重视的是《公司法》di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,即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的情形。

《公司法》di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
由于《公司法》di一百八十二条对投资者特别重要,但法条本身规定又特别笼统,所以zui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解释:

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(2014修正)

di一条 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,并符合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:

(一)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

(二)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,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

(三)公司董事长期冲突,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

(四)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,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。

股东以知情权、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,或者公司亏损、财产不足以偿还,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,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朋友们也许看完上面的司法解释还是有点头晕,其实,zhong点明确三点就算大致清楚了:di一,明确一个比例,百分之十,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,单一股东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当然没问题,达不到的,几个股东合计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也可以;di二,明确一个期限,2年,即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,或者即使能召开,2年因达不到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;第三,公司持续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的,这种情况一般是大股东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。(其中di一是bi须具备的;di二和第三是可选项,即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。)

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,经过法院审理,如果判决公司解散的,公司股东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,起诉的股东一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收回部分投资,减少损失,公司经营情况好的话,还可以收回全部投资甚至获得部分收益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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